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易,86,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家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林淑華


莊凱奕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當事人達成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就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 由本件被告陳永家、林淑華、莊凱奕因賭博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

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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