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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蘇秀珠
被 告 黃寶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東交簡字第2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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