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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傅瓊儀 女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94號),聲請交付錄影檔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4號案告訴人提供予本院之錄影檔案,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及不得就該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4號案被告傅瓊儀(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告訴人林和誼提供本院之隨身碟內的錄影檔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4號案告訴人提供予本院之錄影檔案,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上揭聲請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之範疇,因告訴人提供該資料係為證明聲請人會有衝動舉止,與聲請人於系爭案件之法律上利益有關,依刑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轉拷交付如主文所示之錄影檔案予聲請人,惟聲請人取得後,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不得再行轉拷利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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