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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淑珺
受 刑 人 顏東銘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東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東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定其執行刑,然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 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原易字第27號、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9號)各1份在卷可稽;
至附表編號1、2部分,雖分別屬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且其中編號1部分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在案,有前引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在卷可憑,然查受刑人業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顏東銘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已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並核屬增加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之例外情形,自得再就其等全部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各次所犯之罪名、行為態樣雖非全然相同,然其中編號1部分均係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且各次犯行時隔非遠,仍非無法敵對意識之延續關係;
復就受刑人之期待可能性及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暨其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項,予以綜合考量後,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1、附表編號1部分固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如前,惟本件既有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參諸上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其效力;
2、附表編號2部分原雖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既經本院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即附表編號1部分合併定本件應執行之刑,而生不得易科罰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即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共2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均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6、19日 112年2月21日17時16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87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27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4日 112年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27號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29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9月21日 備 註 編號1部分,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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