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東成
謝奇翰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記官林慧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