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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0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翊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53號、第3829號、第591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7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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