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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告國立臺東大學
法定代理人鄭憲宗
訴訟代理人謝孟原
被告李智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李承桓
法 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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