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楊婷卉
被 告 陳岳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