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忠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楊忠信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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