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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鎮宸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36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鎮宸自民國壹佰壹拾叁年肆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本件聲請人於偵查中聲請撤銷羈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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