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易,20,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鼎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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