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易,82,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8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文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文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林涵雯
法 官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