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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品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495號、第4639號、第4684號、113年度偵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劉品上被訴違反森林法部分,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十七時,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行協商程序。
理由
本件被告劉品上被訴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再開協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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