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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肇鈾 民國00年0月0日生
指定辯護人 高啟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年度偵字第378號、第51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6號、第47號、第48號、第49號、第5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20號、第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肇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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