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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高士翔 (地址詳卷)
被 告 顏冠志
林紹華
林龍
蔡懿軒
鄭彥晨
曾立言
陽承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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