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附民,20,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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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潘如塋
被 告 黃嘉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嘉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以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2號(原案號: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判決處刑在案,及原告潘如塋業於113年2月29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

而本院復核原告潘如塋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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