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易,139,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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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榮寬
被 告 馬玉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33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東簡字第101號),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馬玉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午後某時許,在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居所,以吸食燒烤毒品後所生霧化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理由」欄一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2月29日,為本件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併於113年3月29日繫屬本院;

及被告嗣於113年4月11日死亡等情,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29日東檢汾島113毒偵33字第1139005357號函(暨其上本院所蓋印之收文戳章、所附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3年度毒偵字第33號】)、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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