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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華
本件被告黃建華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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