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易,77,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騰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訴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不得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王騰穎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偵查中、本院訊問時均已自白犯罪(偵卷第147頁,本院卷第68頁),揆諸全案卷證,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