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東原交簡附民,1,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蕭錫強
(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馬蘭榮譽國民之家-忠孝樓115室)被 告 潘宣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東原交簡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潘宣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以113年度東原交簡字第90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蕭錫強業於113年3月15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東原交簡字第9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

而本院復核原告蕭錫強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