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龍家慶
被 告 張琇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