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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聖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諺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亦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本文所明定。
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陳聖諺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暨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卷),檢察官乃向本院為本件聲請。
經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斟酌受刑人之犯罪傾向、犯罪態樣(除附表編號2外,均為竊盜)、各犯罪行為間之聯繫、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矯正受刑人與預防再犯之必要性、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執聲卷),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33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77號判決已分別就附表標號1、3之罪大幅減少應執行之徒刑刑期,受刑人受有可觀之恤刑利益等因素,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受刑人陳聖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違反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8日 111年6月16日 111年7月3日 111年7月4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12日 111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324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90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46774號、第502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33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69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7號 判決日 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11月28日 112年3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苗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733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 第269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1月2日 112年1月3日 112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39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53號 已執畢 已執畢 執行中 受刑人陳聖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9日 111年5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407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226號 112年度簡字第115號 判決日 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226號 112年度簡字第11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6月7日 113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76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6號 未執行 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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