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孟偉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111年度執聲字第248號、111年度執字第1147號」應更正為「113年度執聲字第3號、112年度罰執字第54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聲請案號應為「113年度執聲字第3號、112年度罰執字第54號」,有本件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份在卷可查,故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就此部分顯係誤載,然因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