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聲保,18,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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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國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國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國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56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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