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聲再,1,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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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彭雲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104年度易字第224號、第277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898號、第2112號、第2212號、第2213號、第2214號、第2215號、第2216號、第2218號、第2211號、第2217號、第2254號、第22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雲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或釋明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彭雲明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本件再審之聲請,此有「刑事聲請再審狀」1份在卷可憑;

然經核該書狀僅附有「調查筆錄」1份以為證據,仍未見有何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何以無法提出而同時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等情事,是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惟該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非不可補正,爰裁定命其應補正或釋明如主文所示,倘逾期未為之,即依法駁回本件聲請再審。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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