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軍原金訴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瓊姿
選任辯護人陳芬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軍偵續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蔡瓊姿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茲因被告另涉犯詐欺等案件尚待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為被告程序權益之考量,本院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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