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金訴,47,2024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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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宥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宥晟所犯系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餘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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