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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號
原告BR000-A112045 地址詳卷
被告甲○○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簡字第49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藍得榮
法 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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