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附民,48,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毛慧芬 地址詳卷
被 告 呂祐瑋 臺東縣○○市○○街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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