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89,易,287,2000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 堯 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 正 苓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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