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東簡,82,200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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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帳冊參本、麻將牌壹付、賭資新台幣肆萬參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指被告前八次賭博所抽頭之新台幣二萬四千元,因未扣案,且無必須追繳沒收之規定;

又因係金錢而難以特定並易因混同而消滅所有權,爰不另依職權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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