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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五八五九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九年七月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二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世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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