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1016,2001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以法九○矯字第○三五八五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百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正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