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1022,2001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