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139,200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勝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正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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