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446,2001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三四一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六一七號、第五八二七號、第五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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