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因被告有逃亡之虞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查:被告係通緝到案,雖設籍於台東,然實際住居所遷徙不明,甚至其家人亦不知悉,又被告前因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甫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又涉嫌本罪,且犯罪嫌疑重大,可認有事實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前開羈押理由尚存,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勝 雄
法 官 范 智 達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