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訴,194,200111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世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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