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就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附卷之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年上訴字第五十五號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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