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蔡 勝 雄
法 官 范 智 達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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