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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被 告 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五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陳兆翔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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