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東簡,83,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左列證據可憑,被告罪證已臻明確。 (一)臺東縣衛生局煙毒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一紙(呈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二)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號(經觀察勒戒後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不起訴處分書一紙。

(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檢驗通知書一紙(呈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正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附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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