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正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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