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聲,995,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無故離役等罪,經陸軍總司令部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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