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0,重訴,3,200111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十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及九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袁 雪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建 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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