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3,聲,131,2004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月廿五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五五○一八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六年六月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七十四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柯姿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