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夜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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