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3,訴,175,200507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訊問後,認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再予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弘 能
法 官 劉 柏 駿
法 官 林 恒 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美 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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