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3,聲,150,2004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黃怡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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