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94,東簡,243,200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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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二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下列補充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補述如下:

(一)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供稱:「(你是不是後備軍人?)是。」、「(何時退伍?)八十八年一月。」

、「(你知不知道退伍以後可能收到點召或教育召集令?)知道。」

、「(後來有沒有一直住在中華路戶籍地?)我因為工作的關係搬遷到高雄租房子住。」

、「(何時搬到高雄的?)在高雄的時間有三年左右。

」、「(做工作的這段時間多久回來一次?)過年過節偶爾會回來。」

、「(家人知不知道你在高雄工作?)知道。」

、「(你這段時間在高雄偶爾才回來,回來的時候有沒有看有沒有你的信件?)我回到臺東的話也是到仁和街住,有時會到中華路。」

、「(有沒有特別的或固定時間去看看有沒有你的信件?)沒有,只有回到臺東的時候才會順便去看看。」

、「(你有沒有收到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臺東縣後備司令部所發的九二0五之一點閱召集令?)沒有。

」、「(為什麼沒有收到?)那時候還在高雄工作。」

、「(家人有無告訴你?)沒有。」

、「(他們平常都跟你聯絡嗎?)不會,因為我在高雄那邊沒有電話,都是我偶爾打電話回家。」

、「(你之前是不是有妨害兵役同樣被法院判三個月?)對,那是第一次。」

、「(為什麼已經判了以後還是沒有去遷移戶籍?)家裡面的親戚商量不妥,因為那是祖厝…。」

等語明確(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之詢問筆錄)。

(二)被告為後備軍人,隨時有受召集之可能,故若居住處所遷移,應依規定申報,以免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而觸犯妨害兵役之刑章,此為被告所明知之事實,尤其是前曾於九十二年間因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二四0號之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此有該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理應更加注意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竟仍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再度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其顯有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甚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連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附記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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